证治准绳·杂病 - 第155页
[第七册\七窍门上]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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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曰目。《甲乙经》云∶目者,水沟主之。此证谓幼时所患目珠偏斜,视亦不正,至长不能愈者。患非一端,有因脆嫩之时,目病风热,攻损脑筋急缩者;有因惊风天吊,带转筋络,失于散治风热,遂致凝滞经络而定者;有因小儿眠之牖下亮处,侧视久之,遂致筋脉滞定而偏者。凡有此病,急宜乘病嫩血气未定治之。若至长、筋络血气已定,不复愈矣。此专言幼患至长不可医者,非神珠将反急病之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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