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宗金鉴-第966页-[卷四\胎前诸证门] 胎兼症瘕_中药方集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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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卷四\胎前诸证门] 胎兼症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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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.妊娠有病当攻下,衰其大半而止之,经云有故而无殒,与病适当又何疑.【注】凡孕妇素有症瘕旧疾,或有新病应攻下者,但攻其大半,余俟其自消,不可尽攻.经云:有故无殒.言药虽峻,有病则病受之,不能伤胎也.攻其大半,与病相当,又何疑于有妊必不可攻之说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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