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科经纶 - 第170页
[卷三\胎前证上] 妊娠恶阻有绝之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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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匮要略》曰∶妇人得平脉,阴脉小弱,其人渴,不能食,无寒热,名妊娠。于法六十日当有此证。设有医者治逆,却一月,加吐下者,则绝之。
娄全善曰∶恶阻者,谓呕吐恶心,头眩恶食,择食是也。绝之者,谓绝止医治,候其自安也。予尝治一二妊妇恶阻,病呕吐,愈治愈逆。因思仲景绝之之旨,遂停药月余,自安。真大哉,圣人之言也。
徐忠可曰∶期有未满六十日,则胎未成,又加吐利。因医误治,则脾胃实有受伤处,但当断绝病根为主,不得泥安胎之说,而狐疑致误也,故曰绝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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