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寒法祖-第4页-[卷上] 合并启微第三_中药方集
 
伤寒法祖 - 第4页
[卷上] 合并启微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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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有定体。故立六经而分司之。病有变迁。更求合病并病而互参之。此仲景立法之尽善也。夫阴阳互根。气虽分而神自合。三阳之底。便是三阴。三阴之表。即是三阳矣。如太阳病。而脉反沉。便合少阴。少阴病而反发热
便合太阳阳明脉迟即合太阴。太阴脉缓即合阳明。少阳脉细小。是合厥阴。厥阴微浮是合少阳。虽无合并之名。
而有合并之实。或阳得阴而解。阴得阳而解。或阳入阴而危。阴亡阳而逆。种种脉症。不可枚举。学人当于阴阳两症中。察病势合不合。更于三阳三阴中。审其症之并与不并。于此阴病治阳阳病治阴。扶阳抑阴。泻阳补阴等法。
用之恰当矣。三阳皆有发热症三阴皆有下利症。如发热而下利。是阴阳合病也。阴阳合病。阳盛者属阳经。则下利为实热。如太阳阳明合病。少阳阳明合病。太阳少阳合病。必自下利。用葛根黄芩等汤者是也。阴盛者属阴经。则下利属虚寒。如少阴病吐利。反发热者不死。少阴病。下利清谷里寒外热。不恶寒。而面色赤。用通脉四逆者是也。若阳与汤合。不合于阴。即是三阳合病。则不下利。而自汗出。为白虎症也。阴与阴合。不合于阳。即是三阴合病。则不发热。而吐利厥逆。为四逆症也。并病与合病稍异者。合则一时并见。并则以次相乘。如太阳之头项强痛未罢。递见脉弦眩冒。心下痞硬等症。是与少阳并病。更见语。即是三阳并病矣。太阳与阳明并病。太阳症未罢者。从太阳而小发汗。太阳症已罢者。从阳明而下之。其机在恶寒恶热而分也。然阳明之病在胃家实。太阳阳明合病。喘而胸满者不可下。恐胃家未实耳。如阳明与太少合病。必自下利。何以得称阳明。要知夹热下利。即胃实之始。内经所云暴注下迫。皆属乎热。其脉必浮大弦大。故得属之阳明。而不经于太阴也。若下利清谷。里寒外热。
脉浮而迟者。则浮不得属之于表。而迟则为在脏。若见脉微欲绝。即身不恶寒。而面色赤者。又当属之少阴。盖太阳阳明下利之辨。在清谷不清谷。而太阴少阴之清谷。又在脉之迟与微为辨也。夫阳明主胃实。而有夹热利。太阴主下利清谷。又因脉微细。而属少阴少阴脉微下利。反见阳明之不恶寒。而面色赤。若不于合并病参之。安知病情之变迁如此。而为之施治哉。然此为六经言耳。若六经之合并。与内伤外感之合并。神而明之。不可胜极。以阴阳互根之体。见阴阳离合之用。是知六经之准绳。更属定不定法矣。何漫云三阴无合病并病也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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