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草求真 - 第467页
[上编\卷六杂剂] 毒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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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药冲淡和平。不寒不热。则非毒矣!即或秉阳之气为热。秉阴之气为寒。而性不甚过烈。
亦非毒矣!至于阴寒之极。燥烈之甚。有失冲淡和平之气者。则皆为毒。然毒有可法制以疗人病。则药虽毒。而不得以毒称。若至气味燥迫。并或纯阴无阳。强为制伏。不敢重投者。
则其为毒最大。而不可以妄用矣!如砒霜砂巴豆凤仙子草乌射罔钩吻。是热毒之杀人者也。水银铅粉木鳖。是寒毒之杀人者也。蓖麻商陆野狼牙。是不寒不热。性非冲和。寓有辛毒之气。而亦能以杀人者也。然绣窃谓医之治病。凡属毒物。固勿妄投。即其性非毒烈。而审症不真。辨脉不实。则其为毒最大。而不可以救矣!况毒人之药。人所共知。人尚知禁。
若属非毒。视为有益。每不及防。故余窃见人病。常有朝服无毒之药。而夕见其即毙者。职是故也。因附记以为妄用药剂一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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