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医随笔-第75页-[卷四\证治类] 五脏内伤外应见证_中药方集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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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卷四\证治类] 五脏内伤外应见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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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邪之伤于外者,只以邪气所伤之部位论之,不必内动脏气也;即令病久,脏气亦为扰累,要总以邪气所伤之部为主,病在何部,即证见何部,无难察识也。惟脏气内伤,病隐于内,证见于外,各有定象,察之不真,每易混淆。何者?五脏外应之候,每多相似,难于拘泥,况又有兼脏之互相出入,故辨之不可不预也。兹撮其要,约有数端;一在经络所行之部,如太阳少阴行身之后,阳明太阴行身之前,少阳厥阴行身之侧是也;一在气化所充之部,如脾主四肢与唇,肺主鼻与肩背,肝主宗筋、乳头与目,肾主二阴、腰脊与耳,心主面与舌是也;一见于脏气之功用,如肝主疏泄,心主神明,肺主出气,肾主纳气,脾主中焦,升降诸气是也;一见于脏气所主之体,如肝主筋,心主脉,脾主肉,肺主皮毛肾主骨是也一见于色与色之部,色即肝青、心赤、脾黄、肺白、肾黑之五色;部即心额、肾颐、脾鼻准、肺右颊,肝左颊,及《灵枢》所叙面之色部是也。以此数者,互合考之,病之所在,当无遁矣。但其中尤以脏气之功用为主,经所谓省察病机,无失气宜也。察其前后数日证象之递变者,其机属于何脏,即可了然病之所属矣。凡五脏真气自病,未有不相乘克者,如肝病克脾,或脾虚为肝所乘,莫不先病之脏其证先见,后病之脏其证后见。《内经》曰∶肾乘心,心先病,肾为应,色皆如是。此之谓也。故察外感者,必明五行之性情,与其功用之常变也;察内伤者,必明五脏之性情,与其功用之常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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