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济方-第627页-[卷一百二十六\伤寒门] 辨伤寒受病日数次第病证_中药方集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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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卷一百二十六\伤寒门] 辨伤寒受病日数次第病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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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一日。足太阳受病。太阳者。膀胱之经也。为三阳之首。故受病。其脉络于腰脊。
主于头项。故得病一日。头项腰脊痛也。伤寒二日。足阳明受病。阳明者。胃之经也。主于肌肉。其脉络于鼻。入于目。故得病二日。内热鼻干不得眠也。诸阳在表。表始受病在皮肤之间。故可摩膏、火灸、发汗而愈也。凡五脏不和。六腑不通。营卫不行。如是之后。
三日乃死。何也。夫足阳明者。胃之脉也。十二经之长也。其气血盛。故不通。三日其气乃尽。故死尔。其未满三日者。可汗而已。其满三日者。可下而已也。伤寒三日。足少阳受病。少阳者。胆之经也。其脉循于胁。上于颈耳。故得病三日。胸胁热而耳聋也。三阳经络
始相传病。未入于脏。可汗而解也。伤寒四日。足太阴受病。太阴者。脾之经也。为三阴之首。是故三日以后。阳受病讫。传之于阴。而太阴受病焉。其脉络于脾。主于喉嗌。故得病四日。腹满而嗌干。其病在胸膈。故可吐而愈也。伤寒五日。足少阴受病。少阴者。肾之经也。其经贯肾络肺。系于舌。故得病五日。口燥舌干。渴而引水也。其病在肠。故可下而愈也。伤寒六日。足厥阴受病。厥阴者。肝之经也。其脉循阴络于肝。故得病六日。烦满而阴缩也。此则阴阳俱受病。毒瓦斯在胃。可下而愈也。七日太阳病衰。头痛小愈。又伤寒七日。
病法当小愈。阴阳诸经传病终故也。今七日以后。病反甚者。欲为再经病也。再经病者。经络重受病也。伤寒八日。阳明病衰。身热小愈。又八日不解者。或者诸阴阳经络。重受于病。或因发汗吐下之后。毒瓦斯未尽。所以病证犹在也。伤寒九日。少阳病衰。耳聋微闻。又伤寒九日以上。病不除者。或初一经受病者。不能相传。或已传三阳讫。而不能传于阴。致停滞累日。病证不解。故日数多。而病候改变也。伤寒十日。太阴病衰。腹胃如故。则思欲饮食。伤寒十一日。少阴病衰。渴止不烦满。舌干已也。伤寒十二日。厥阴病衰。囊少纵。腹微下。毒瓦斯皆去。病日已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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