望诊遵经-第41页-[卷下] 目分脏腑部位_中药方集
 
望诊遵经 - 第41页
[卷下] 目分脏腑部位
】 【繁体
凡观气色。当视精明。精明者目也。五脏六腑之精也。营卫魂魄之所常营。神气之所生也。心之使也。肝之官也。宗脉之所聚也。阴阳之所会也。气之清明者也。灵枢曰。五脏六腑之精气。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。精之窠为眼。骨之精为瞳子。筋之精为黑眼。血之精为络。其窠气之精为白眼。肌肉之精为约束。裹撷筋骨血气之精。而与脉并为系。上属于脑。后出于项中。夫筋骨血气肌肉者。五脏之所属也。是故以眼分五脏。
血络属心。黑珠属肝。白珠属肺。瞳子属肾。约束属脾。赤脉从上下者。太阳病。从下上者。阳明病。从外走内者。少阳病。从内始者。阳跷病。瞳子黑眼。法于阴。白眼赤脉。法于阳。阴阳合传而精明也。此脏腑之部。阴阳之分也。由是而观。有形焉。有容焉。有气焉。有色焉。分而论之。所以明其理。合而诊之。所以通其变。形也。
容也。气也。色也。无往而非脏腑之征。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。脏腑阴阳。形容气色。有诸中。形诸外。要皆以神为本也。寤则神栖于目。寐则神处于心。神也者。视瞻平正。黑白分明。容色精爽。光彩清莹。朗朗然。不可须臾离也。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。至若目之五轮。睛之八廓。名虽附于羲黄。实则乖夫体用。殊不知眼科诊目之法。当遵圣人诊目之法。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。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。然则求眼科之法者。其知所以法乎。
Tags:《五脏》 《六腑》 《宗脉》 《精气》 《约束》 《阳病》 《阳明》 《少阳》 《脏腑》 《五轮》 《八廓》
打印投稿】【收藏】【推荐】【举报】【评论】【关闭】【返顶
上一篇[卷下] 眼目形容提纲 下一篇[卷上] 主病条目附识

相关栏目

温馨提示:

1、身体不适时请至正规医院就诊,勿延误。
2、站内信息时效及准确性不足,常有调整,仅作个人学习、记录、复习使用。
3、本站是个人因爱好而建,非医药行业,不看病、不卖药、不授课、不参与任何商业。